「杜德配资」安信信托股价坐上“过山车” 200亿诉讼缠身 重组失败风险需警惕!
最近精华信托股价(600816。SH)先后上演了“过山车”行情。自17日、18日和21日连续第三个交易日以来,开盘继续在22日收盘,直到尾盘在最后五分钟快速跳水,最终以2.88%收盘,股价为1.43元/股。
据我们了解,安信信托是今年3月开始改制的,改制方是很多公司。然而,由于重组进展缓慢和负面纠缠,其股价一路下跌,12月16日收于1.20元/股,距离退市1元红线仅一步之遥。
截至目前,2020年安信信托新增案件33起,涉及诉讼金额20.54亿元。此外,截至2019年底,安信信托作为被告参与了64起诉讼,涉案金额总计173.57亿元。股价在“过山车”上,重组方案还不确定
我们注意到,在2020年12月14日、15日、16日最近连续涨停板,之前,精华信托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成交量也有所放大,股价收于1.2元/股的最低点。
转出现16日晚,精信信托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发布公告称,没有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同时披露了重组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上海电气(报价601727)集团公司等企业及关联方(以下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方正在就此次重组进行商务谈判。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告一出,立刻引发热议。
据我们所知,安信信托是今年3月底开始改制的,由上海电气牵头,上海农商银行、上海郭盛集团、上海机场(报价600009)四家上海国企参与,并抽调了上海国际信托的部分员工帮忙。
在重组工作组的协调下,精信信托部分违约产品已结清并支付,精信信托几个问题产品涉及的同一标的——深圳罗湖项目已找到世茂地产合作,共同向银行申请融资,希望通过融资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
这意味着相关信托产品的风险缓释取得重大进展,规模超过100亿元。但从本质信托约1500亿元的主动管理规模来看,重组和赎回注定不是短期的工作。
根据以往的报道,安信的收购方有三家,其中以上海本地国企组成的收购团队,即以上海电气为代表的本地国企,是最受欢迎的一家。
该公告还证实,安信目前正在与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等企业和关联方就重组方案进行谈判。公告仅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其他内容仍在商业谈判中,重组能否成功仍不得而知。因此,投资者必须注意风险。
据公开信息,上海电气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高端设备制造企业。其主导产业专注于能源设备、工业设备和综合服务三大领域,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绿色、环保、智能和互联的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资产3200亿元,收入1417亿元,员工近7万人。过去,“黑马”光环褪去,临近年底被“收债”
安信信托,原名鞍山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994年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是目前唯一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信托公司。但公司近两年亏损巨大,产品逾期,官司连连,昔日的信托“黑马”早已褪去昔日光环。
10月30日晚,精信信托发布了2020年第三季度的报告,其亏损情况不容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信托最近在年底被金融机构“收债”,此外还有关注市场重组引发的问题。近日,安信信托发出《诉讼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11月25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丹东银行起诉安信信托要约本息8.6亿元。
本案诉讼应从2016年3月开始,当时丹东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资金总额为6亿元,安信信托利用该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丹东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在信托财产存续一定时间后,根据丹东银行的通知转让信托受益权,并按照信托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向银行支付对价。
截至目前,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和贷款期限均已到期。丹东银行认为安信信托没有按照承诺履行相应义务,将其推上被告席。诉讼涉及金额超过200亿,大部分是因为“担保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以来,除丹东银行外,精信信托新增案件33起,涉案金额20.54亿元。此外,截至2019年底,精信信托是64起案件的被告,涉案金额173.57亿元。
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精华信托的诉讼涉案金额已经超过200亿元。
翻看诉讼记录,2019年很多诉讼中,安信信托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承诺。
截至今年6月30日,精华信托因提供担保承诺等原因提起诉讼(存续)40起,涉及诉讼金额178.05亿元。精华信托声明上述事项或情况均已声明
明可能存在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安信信托兑付问题爆发风险以来,信托保底“刚兑”的法律风向也出现变化,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92条明确规定,“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安信信托的诉讼案也把信托公司非标融资的风险隐患,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模式以及信托产品如何打破刚兑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因提供保底承诺的诉讼案反映出了安信信托内部管理的缺失,而安信信托此次能否成功重组,重组后这些诉讼又将如何解决呢?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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